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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地球篇 第67章 出庭受审(2/3)

不同意。

然后,庭审开始,胡大海的律师指控宁珂在与胡大海的斗殴中狠下毒手至使胡大海伤残,还播放了一段案情发生时的视频。律师又出示了钱塘市公安局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和多家医院一系列的诊断证明和就医证明等,并提出了总计250万的赔偿金额。

“尊敬的法官和各位陪审员。”宁珂站在被告席上,神情自然、放松,侃侃而谈:

“今年7月16号下午,我和同学钱有志去跆拳道馆,他是到跆拳道馆参加训练的,而我想应聘道馆的陪练员。当时,跆拳道馆馆长不在,我与杨教练洽谈应聘之事时,胡大海走过来要与我比试。他一再说与我‘自由对打’。我作为一个陪练员的应聘者,就接受了他的挑战,胡大海的律师呈给法庭的录像可以证明……”

“尊敬的法官,我有疑问?”

宁珂自认为自己叙述的案情条理清楚,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可胡大海的律师没等宁珂说完就立即向法官提出了异议。

“请说。”法官示意了一下。

“被告人宁珂所说的‘自由对打’是不成立的。

“一,我们从众多的录像资料看,没有一个视频资料反映出被告所说的这种情况。从许多视频中我们都可以看到,我的当事人身穿搏击防护服,正说明我的当事人正在训练中,而被告没有穿防护服,说明被告是临时挑衅我的当事人的。

“若是‘自由对打’被告应该穿着防护服,才符合比赛的规则。

“二,被告一再述说是‘自由对打’,请问被告有没有比赛的书面协议等类似的文件。

“据我调查,跆拳道馆所有的正式比赛,哪怕仅是两个人的武术交流都会签署相关的比赛协定;同时还会办理相关的意外伤害保险,这才符合国家在体育赛事方面的要求,达到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利。我这里有过往的跆拳道馆在这方面签订的文书,请您过目……”

说着律师又递给了法官一些资料。

宁珂这时才明白,光熟读法律方面的书籍是远远不行的,看来辩护是要有专业知识的。

这让他想到了炼丹,光有丹方、药材还是远远不够的......

“被告宁珂,你对原告起诉你伤害他是因斗殴引起的,还有什么要陈述和辩解的?”

法官从开庭到现在,一直都是古井无波,面无表情。

“我已说了许多遍,不是斗殴!是‘自由对打’,准确地说是我挨打。跆拳道馆是想聘请一位陪练员,说白了所谓的陪练员就是专职挨打人员。这一点从胡大海提供的视频中就可以看出,我在整个打斗的过程中,没有还过手。

“至于没有签订比武的相关文书,我不知道比武有这种要求,当时胡大海和跆拳道馆没有人要求我这样做。还有,我没练习过跆拳道,不习惯穿防护服,所以当时就没穿。”

“你说的这些可有证据?”法官还是面无表情的问道。

宁珂让钱有志私下询问过现场的学员,虽然当时有许多学员录像,但都是在比赛时才开始录制的。比赛前,他和胡大海等的交谈没有人录像。而跆拳道馆安装的摄像头倒底录制了哪些内容,他没有时间去了解、收集。

宁珂想了想,摇摇头。

他的头脑有点分神“现代的法院比之古代要清明了许多,可眼见自己的案子就可能被错判了,怪不得世上有那么多冤假错案呢?......”

钱有志在一旁说“我可以证明……”,却立即被法警制止。因为在庭审前,宁珂这方并没有事先提出钱有志要作证的要求。钱有志若想提供证明,只能等下一次再审时。

法官又向胡大海的律师问道:“从录像看,被告在与胡大海发生肢体碰撞时,始终没有动手,你做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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